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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醫師(二)醫學(四)(包括小兒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10579單選題

周太太在懷孕 17 週時接受羊水穿刺(amniocentesis ),檢查結果發現胎兒有唐氏症(Down syndrome ),當時家境困苦的周太太仍決定保留胎兒。到23 週時,超音波檢查發現羊水過少,胎兒有先天性心臟病「法洛氏四重症(tetralogy of Fallot )」,且兩側腎臟很小。經過 2週的家族討論,產婦要求進行墮胎,因為晚期墮胎恐怕引來「殺胎」爭議,婦產科醫師拒絕執行。對此事件的下列評斷,何者最恰當?

A經醫學專家討論同意後,可施行晚期墮胎正確答案
B可催生自然產下後,不給予奶水而由嬰兒自然死亡
C未經法院核可之「殺胎」醫療行為屬犯法
D臺灣民法規定胎兒雖未出生,已具備權利能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優生保健法允許懷孕24週前,經醫學診斷胎兒有重大異常時施行人工流產,需經醫療評估。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優生保健法規定,胎兒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重大先天缺陷之虞者,經醫學專業評估同意,懷孕24週內可施行人工流產。本案23週且多重重大異常,符合規定。

考點:優生保健法適應症考點:消極殺嬰違法考點:程序誤解考點:胎兒權利能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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