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112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有關無正當理由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予以罪刑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集之帳戶包括虛擬通貨平台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
B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帳戶
C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收集
D取得帳戶才構成犯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洗錢防制法處罰「收集」帳戶行為本身,不以實際「取得」為必要,著手進行收集即構成犯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法條規範為「收集」行為,只要著手進行無正當理由收集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取得」帳戶為必要,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帳戶帳號定義考點:加重收集態樣考點:行為犯與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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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洗錢防制法處罰「收集」帳戶行為本身,不以實際「取得」為必要,著手進行收集即構成犯罪。
看到「收集」罪,記住它是「行為犯」,不用等到實際「取得」或「交付」結果發生就成立犯罪!
逐選項分析
A帳戶帳號定義✕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第15-2條規定,規範之帳戶與帳號範圍明確包含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臺及第三方支付帳號,敘述正確。
B加重收集態樣✕
依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4項規定,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帳戶,屬於加重收集帳戶罪之法定行為態樣,敘述正確。
C加重收集態樣✕
依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4項規定,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收集,亦屬加重收集帳戶罪之法定態樣,敘述正確。
D行為犯與結果犯✓ 正確
法條規範為「收集」行為,只要著手進行無正當理由收集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取得」帳戶為必要,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洗錢防制法-帳戶交付與收集罪 (第15-2條)
| 行為態樣 | 法條依據 | 刑度 |
|---|
| 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 | 第15-2條第1項、第3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 | 第15-2條第2項、第3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加重收集帳戶(詐術/對價/網路散佈) | 第15-2條第4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考生易將「收集」誤認為必須「實際取得」帳戶才算犯罪。實際上洗錢防制法第15-2條處罰的是「收集」行為本身,只要著手進行無正當理由的收集(如刊登廣告、期約對價),即構成犯罪,不待實際取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