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者,於5日前預告之正確答案
B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C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D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勞基法第16條並無「未滿3個月於5日前預告」之規定,預告期間最低門檻為「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10日前預告。未滿3個月(試用期內)依實務仍需預告,但法條起算點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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