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54 題單選題
下列哪一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逕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A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 2 年正確答案
B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
C該授益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該授益處分作成時已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A正確答案
授益處分廢止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逾2年即不得廢止,此為除斥期間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廢止授益處分。此為除斥期間,逾期喪失廢止權,故原處分機關不得再行廢止,此選項為題目所求之「不得廢止」情形。
考點:廢止除斥期間考點:法規明文許可廢止考點:附負擔未履行廢止考點: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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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授益處分廢止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逾2年即不得廢止,此為除斥期間限制。
題目問「不得逕行廢止」→ 找違反廢止合法條件者。逾2年是禁止廢止的時間限制,選A。
逐選項分析
A廢止除斥期間✓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廢止授益處分。此為除斥期間,逾期喪失廢止權,故原處分機關不得再行廢止,此選項為題目所求之「不得廢止」情形。
B法規明文許可廢止✕
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屬合法廢止事由之一,故此情形下「得」廢止,並非「不得」廢止。
C附負擔未履行廢止✕
授益處分附有負擔,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屬合法廢止事由,故此情形下「得」廢止,並非「不得」廢止。
D保留廢止權✕
處分作成時已明文保留廢止權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屬合法廢止事由,故此情形下「得」廢止,並非「不得」廢止。
授益處分得依職權廢止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 廢止事由 | 說明 | 是否得廢止 |
|---|
| 法規明文准許廢止 | 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授權 | ✅ 得廢止 |
| 原處分保留廢止權 | 處分作成時已附記保留 | ✅ 得廢止 |
| 附負擔未履行 | 受益人未依負擔內容履行 | ✅ 得廢止 |
| 情事重大變更 | 客觀情事改變致不廢止顯失公益 | ✅ 得廢止(須補償) |
| 廢止原因發生後逾2年 | 除斥期間屆至 | ❌ 不得廢止 |
考生容易混淆「撤銷」與「廢止」的除斥期間規定。本題問的是「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的限制,核心陷阱在於誤以為逾2年只是「應考量」因素,實則是強制性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廢止,為絕對禁止事由,非裁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