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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54單選題

下列哪一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逕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A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 2 年正確答案
B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
C該授益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該授益處分作成時已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授益處分廢止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逾2年即不得廢止,此為除斥期間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廢止授益處分。此為除斥期間,逾期喪失廢止權,故原處分機關不得再行廢止,此選項為題目所求之「不得廢止」情形。

考點:廢止除斥期間考點:法規明文許可廢止考點:附負擔未履行廢止考點:保留廢止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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