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0 題單選題
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雖有撤銷權,但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最長幾年內為之?
B正確答案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撤銷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原處分機關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撤銷,此為正解。
考點:撤銷時效誤記考點:違法處分撤銷時效考點:錯誤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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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撤銷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
行程法§117記憶口訣:「知道後2年」就是撤銷期限,超過就不能撤!
逐選項分析
A撤銷時效誤記✕ 陷阱
1年為錯誤選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之期限為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並非1年,易與其他行政法時效混淆。
B違法處分撤銷時效✓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原處分機關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撤銷,此為正解。
C錯誤年限✕
3年非本條規定之期限,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文義不符。
D錯誤年限✕
5年非本條規定之期限,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文義不符,不可選。
行政程序法 違法處分撤銷 vs 合法處分廢止 比較
| 類型 | 法條 | 主體 | 時效限制 | 備註 |
|---|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 §117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可撤銷,但受2年限制 |
|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 | §122~§124 | 原處分機關 | 依各款情形,原則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 | 廢止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
考生常將「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處分)混淆,也容易把1年的其他行政法時效(如訴願期間30日、行政訴訟2個月)代入作答。本題關鍵字是「違法」+「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撤銷」,鎖定行政程序法§117但書,時效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