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9 題單選題
關於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C清償地不同的債務,得為抵銷
D抵銷雖然附有條件,不影響其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335條),附條件之抵銷無效,D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335條,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附有條件之抵銷意思表示無效,故「不影響其效力」之敘述有誤,D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考點:單獨行為考點:侵權行為抵銷禁止考點:清償地不同仍可抵銷考點:抵銷不得附條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335條),附條件之抵銷無效,D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抵銷是單獨行為→不可附條件或期限,否則對方無法確定法律關係;記住「抵銷=確定、乾淨、不拖泥帶水」即可秒解。
逐選項分析
A單獨行為✕
抵銷只需一方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無需雙方合意,屬單獨行為,敘述正確。
B侵權行為抵銷禁止✕
依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以保護被害人,敘述正確。
C清償地不同仍可抵銷✕ 陷阱
依民法第338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仍得為抵銷,但主張抵銷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敘述正確,常被誤認為不得抵銷。
D抵銷不得附條件✓ 正確
依民法第335條,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附有條件之抵銷意思表示無效,故「不影響其效力」之敘述有誤,D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抵銷相關規定速查
| 條文 | 規定重點 | 考點提示 |
|---|
| 民法第334條 | 二人互負債務,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得主張抵銷 | 抵銷成立要件 |
| 民法第335條 |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最常考!附條件無效 |
| 民法第337條 | 債權因時效消滅,仍得主張抵銷(若時效完成前已可抵銷) | 時效消滅仍可抵銷 |
| 民法第338條 | 清償地不同仍得抵銷,但應賠償對方損害 | 清償地不同≠不能抵銷 |
| 民法第339條 | 故意侵權行為所負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 侵權行為例外禁止 |
D選項說「雖附有條件,不影響其效力」,語氣看似合理,容易讓考生誤以為是正確敘述。但民法第335條明確規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附條件之抵銷意思表示無效,D的說法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是本題最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