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C正確答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時起2年短期時效,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最長時效,兩者擇先屆至而消滅,最長為5年,故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後者5年即為本請求權的最長時效上限,故本選項正確。
考點:短期時效陷阱考點:干擾選項考點:最長時效5年考點:一般時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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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時起2年短期時效,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最長時效,兩者擇先屆至而消滅,最長為5年,故選C。
本題問「最長」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2年(知悉起)與5年(關係消滅起)兩道時效,最長上限為5年,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短期時效陷阱✕ 陷阱
2年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並非題目所問的「最長」時效,屬常見混淆陷阱。
B干擾選項✕
3年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任一時效期間(既非知悉起2年,也非關係消滅起5年),純屬干擾數字。
C最長時效5年✓ 正確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後者5年即為本請求權的最長時效上限,故本選項正確。
D一般時效混淆✕
10年並非本請求權之時效,亦非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15年),屬刻意混淆的錯誤數字,與本題特別規定無關。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一覽
| 類型 | 起算點 | 期間 |
|---|
| 短期時效 | 請求權人知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 | 2年 |
| 最長時效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 | 5年 |
| 法律效果 | 兩者任一先屆至即消滅(擇短) | 最長上限5年 |
題目問「最長為幾年」,考生易只記得「2年」短期時效而誤選A。須分清:2年為「知悉後」短期時效;5年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最長時效,兩者並存,任一先屆至即消滅,最長上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