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因受贈人之何種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
A故意不法行為正確答案
B具體輕過失不法行為
C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
D抽象輕過失不法行為
A正確答案
受贈人「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繼承人得撤銷贈與;過失不構成,民法第416條為核心條文。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不法行為致死亡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故意是唯一法定要件,本選項正確。
考點:撤銷贈與/故意要件考點:過失不構成撤銷事由考點:重大過失≠故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贈人「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繼承人得撤銷贈與;過失不構成,民法第416條為核心條文。
撤銷贈與的門檻是「故意」不法行為,有「意圖」才能撤銷,過失(無論輕重)均不符合,直選A。
逐選項分析
A撤銷贈與/故意要件✓ 正確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不法行為致死亡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故意是唯一法定要件,本選項正確。
B過失不構成撤銷事由✕
具體輕過失屬過失類型之一,民法第416條僅以「故意」不法行為為撤銷事由,過失不法行為不在列舉範圍內,本選項錯誤。
C重大過失≠故意✕ 陷阱
重大過失雖在過失程度中最接近故意,但民法第416條撤銷事由明確限於「故意」,並未將重大過失納入,考生易誤認重大過失可等同故意,須特別注意。
D過失不構成撤銷事由✕
抽象輕過失為最低度之注意義務違反,程度最輕,更不符合民法第416條「故意」之門檻,本選項明顯錯誤。
民法撤銷贈與事由一覽(第416條)
| 撤銷事由 | 行為人 | 得撤銷者 | 備註 |
|---|
| 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 | 受贈人 | 贈與人之繼承人 | 本題考點 |
| 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重傷 | 受贈人 | 贈與人本人 | 贈與人存活,自行撤銷 |
|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受贈人 | 贈與人本人 | 須有扶養義務存在 |
| 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不法侵害行為 | 受贈人 | 贈與人本人 | 侵害含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 |
考生常誤以為「重大過失」程度接近故意,因此可作為撤銷贈與之事由。民法第416條採「故意」一詞,用語明確,不包含任何過失型態。重大過失在民法上有特殊意義(如免除責任約款無效),但在撤銷贈與上不能取代故意,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