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7 題單選題
甲至居家巷口的乙診所看病,因未帶錢包而積欠診費,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A正確答案
醫師等執行業務之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7款)
為什麼答案是 A
診費屬醫師執行業務之報酬,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消滅時效為2年,正確
考點:短期消滅時效2年考點:時效期間混淆考點:定期給付時效混淆考點:一般時效vs特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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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師等執行業務之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7款)
診所診費屬「醫師執行業務報酬」,套民法第127條第7款短期2年時效,直接選A
逐選項分析
A短期消滅時效2年✓ 正確
診費屬醫師執行業務之報酬,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消滅時效為2年,正確
B時效期間混淆✕
民法並無「3年」之短期消滅時效規定,3年常與票據時效或國家賠償請求權混淆,與醫師診費無關,錯誤
C定期給付時效混淆✕ 陷阱
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定期給付債權,醫師診費為一次性執行業務報酬,不屬定期給付,故非5年
D一般時效vs特別時效✕
15年為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僅於無特別規定時適用;醫師診費屬第127條第7款特別短期規定,應優先適用2年,故非15年
民法消滅時效期間對照表
| 期間 | 適用類型 | 法條依據 |
|---|
| 2年 | 醫師、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費用;旅店、飲食店、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商人、技師、承攬人之報酬等(第127條各款) | 民法第127條 |
| 5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定期給付債權 | 民法第126條 |
| 15年 | 一般請求權(無特別規定時適用) | 民法第125條 |
本題易混淆兩處:一是誤選D(15年),以為一般民事債權均適用15年;實則第127條對特定職業報酬設2年短期特別規定,優先於第125條一般時效。二是誤選C(5年),把醫師診費當成定期給付(第126條);但診費為一次性執行業務報酬,應適用第127條第7款2年時效。須特別注意2年時效的法條依據為第127條,而非第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