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56 題單選題
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係準用民法何種規定?
A正確答案
授益處分因撤銷溯及失效→受益人返還義務→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明定:授益處分經撤銷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其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以下)。概念完全吻合。
考點:不當得利準用考點:無權代理無關考點:概念混淆陷阱考點:無因管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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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授益處分因撤銷溯及失效→受益人返還義務→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撤銷→利益消滅→要還錢→類比民法「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逐選項分析
A不當得利準用✓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明定:授益處分經撤銷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其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以下)。概念完全吻合。
B無權代理無關✕
無權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與授益處分撤銷後返還給付的情境毫無關聯,不準用此規定。
C概念混淆陷阱✕ 陷阱
損害賠償係針對違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的補救,授益處分撤銷後的返還問題重點在「利益不應繼續保有」而非「損害填補」,兩者性質不同,不準用損害賠償規定。
D無因管理無關✕
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與受益人受領給付後被要求返還的情境性質不同,不準用此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核心架構
| 要件 | 說明 |
|---|
| 前提 | 授益處分遭撤銷且溯及既往失效 |
| 效果 | 受益人負有返還已受領給付之義務 |
| 返還範圍準用 | 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79條以下) |
| 民法179條核心 |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應返還其利益 |
考生容易將「授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返還」誤想成行政機關受有損害而選損害賠償(C)。但本題重點是受益人「保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應還給行政機關,這正是不當得利的本質;損害賠償強調填補損失,與此情境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