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58 題單選題
對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
B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C行政處分之廢止是指對合法處分
D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上向將來失效——搞混廢止的效力方向即為送分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D
廢止之效力原則上向將來失效,而非溯及既往;「溯及既往」是撤銷的效力特色,本選項將兩者混淆,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撤銷對象考點:撤銷效力考點:廢止對象考點:廢止效力方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上向將來失效——搞混廢止的效力方向即為送分陷阱。
廢止 = 合法處分 + 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溯及既往是撤銷的特色,D選項把廢止的效力說反,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撤銷對象✕
撤銷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敘述正確。
B撤銷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回復至處分作成前狀態,敘述正確。
C廢止對象✕
廢止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因情事變更或公益需要等事由),敘述正確。
D廢止效力方向✓ 正確
廢止之效力原則上向將來失效,而非溯及既往;「溯及既往」是撤銷的效力特色,本選項將兩者混淆,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撤銷 vs. 廢止 四維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撤 銷 | 廢 止 |
|---|
| 適用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合法行政處分 |
| 效力時點(原則) | 溯及既往失效 | 向將來失效(不溯及) |
| 主要法源 | 行政程序法第117-121條 | 行政程序法第122-126條 |
| 例外溯及 | 得限制溯及(保護信賴) | 例外可溯及,需有依據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將「溯及既往」這個屬於撤銷的效力特色,錯誤套用到廢止身上。考生若未確實區分兩者效力時點,極易誤認D正確。記憶口訣:撤銷往回看(溯及),廢止向前走(向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