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34 題單選題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該方得請求:
A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時,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請求「終止」契約——此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情事重大變更無法調整契約內容時,當事人得請求「終止契約」,終止效力向將來發生,為正解。
考點:情事變更-終止考點:民法vs行政法混淆考點:撤銷-處分瑕疵考點:廢止-處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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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時,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請求「終止」契約——此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行政契約≠民事契約,民法用「解除」,行政程序法用「終止」;記住:行政契約只向「未來」消滅,故用終止而非解除。
逐選項分析
A情事變更-終止✓ 正確
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情事重大變更無法調整契約內容時,當事人得請求「終止契約」,終止效力向將來發生,為正解。
B民法vs行政法混淆✕ 陷阱
「解除契約」為民法上概念,效力溯及既往,行政程序法對情事變更之救濟明定為「終止」而非解除,此為常見混淆選項。
C撤銷-處分瑕疵✕
「撤銷」係針對行政處分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之救濟手段,非情事變更之法定救濟方式,與本題情境不符。
D廢止-處分概念✕
「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因情事變遷而將其效力向將來消滅之手段,適用對象為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契約,概念錯置。
契約/處分救濟手段比較
| 手段 | 適用對象 | 效力時點 | 法源 |
|---|
| 終止 | 行政契約(含情事變更) | 向將來發生 | 行政程序法 |
| 解除 | 民事契約(有瑕疵或約定事由) | 溯及既往 | 民法 |
| 撤銷 | 行政處分(違法)/ 意思表示瑕疵 | 溯及既往 | 行政程序法/民法 |
| 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情事變遷) | 向將來發生 | 行政程序法 |
本題最大陷阱是將民法的「解除契約」與行政程序法的「終止契約」混淆。兩者最大差異在效力:解除溯及既往、終止向將來發生。行政契約情事變更之救濟,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為「終止」,作答時切勿套用民法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