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52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A當事人提起訴願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正確答案
C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
D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B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而未給予之程序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補正後瑕疵視為自始不存在,本選項正確。
考點:補正時點過窄考點: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考點:無法律依據考點:補正時點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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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記住補正時點:訴願「程序終結前」,不是提起前、也不是行政訴訟階段,選B直接命中。
逐選項分析
A補正時點過窄✕ 陷阱
「訴願提起前」補正時點太早,法律給予的補正期間更寬,可延伸至整個訴願程序終結前,故本選項所示時點範圍不足,敘述有誤。
B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而未給予之程序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補正後瑕疵視為自始不存在,本選項正確。
C無法律依據✕
「處分書送達10日內」並非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補正時點,係憑空設定之期限,法無明文,敘述錯誤。
D補正時點過寬✕ 陷阱
補正時點法律明定為訴願程序終結前,並非延伸至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若訴願程序已終結仍未補正,即不得再主張補正,本選項時點過寬,敘述錯誤。
行政程序法——程序瑕疵補正時點速查
| 瑕疵類型 | 可補正時點 | 補正效果 |
|---|
| 應給予陳述意見而未給予 | 訴願程序終結前 | 瑕疵視為自始不存在 |
| 其他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 訴願程序終結前(原則) | 瑕疵視為自始不存在 |
| 實質(內容)瑕疵 | 不得以補正救濟 | 得撤銷或無效 |
本題有兩個陷阱方向:選項A將時點設得「太窄」(只到提起訴願前),選項D將時點設得「太寬」(延伸至行政訴訟終結前)。正確時點恰好夾在中間——訴願「程序終結前」,考生須熟記此界線,避免被兩端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