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A貸與人因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B借用人未違反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C借用人死亡正確答案
D借用人受監護宣告
C正確答案
使用借貸貸與人得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借用人死亡(民法第472條),為最具代表性的終止原因。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472條明定借用人死亡為貸與人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法定事由,因使用借貸具人身信賴性,借用人死亡後信賴基礎消滅,貸與人自得終止。
考點:終止條件限制考點:使用方法違反考點:借用人死亡考點:監護宣告效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借貸貸與人得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借用人死亡(民法第472條),為最具代表性的終止原因。
使用借貸具有強烈人身信賴性,借用人一死,信賴基礎消滅,貸與人當然可終止;其餘選項均不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逐選項分析
A終止條件限制✕ 陷阱
民法第472條規定,貸與人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可終止,但須為「不能預知之情事」;若係「可預知」的情事,則不符合終止要件,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B使用方法違反✕
借用人「未違反」依物之性質所定之使用方法,表示借用人使用正常,貸與人並無終止權;反之若違反使用方法,貸與人才得終止契約。
C借用人死亡✓ 正確
民法第472條明定借用人死亡為貸與人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法定事由,因使用借貸具人身信賴性,借用人死亡後信賴基礎消滅,貸與人自得終止。
D監護宣告效果✕ 陷阱
民法第472條所列終止事由並不包含借用人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後借用人仍存活,由監護人代理處理,契約效力不當然消滅,貸與人不得以此為由終止。
民法第472條:使用借貸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 終止事由 | 要件說明 | 本題選項對應 |
|---|
| 貸與人自己需用借用物 | 須為不能預知之情事(非可預知) | A(條件錯誤→不符合) |
| 借用人違反使用方法 | 依物之性質所定之方法遭違反 | B(未違反→不符合) |
| 借用人死亡 | 人身信賴消滅,法定終止事由 | C(✅正確答案) |
| 其他法定事由 | 監護宣告不在列舉範圍內 | D(不符合) |
選項A將「不能預知」偷換為「可預知」,選項D將「死亡」偷換為「受監護宣告」,皆是考試常見陷阱。使用借貸之終止事由為法條明文列舉,須嚴格對應,勿與租賃或其他有名契約之終止規定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