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28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為何?
A一部無效,其他部分即無效
B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該部分有效正確答案
C一部無效,行政處分全部有效
D效力未定
B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採「可分性原則」:除去無效部分後,若剩餘部分仍能獨立成立並達成行政目的,則該部分仍為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除去該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能成立時,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此即「可分性原則」,為本題正解。
考點:全部無效誤解考點:可分性原則考點:無效不可治癒考點:效力未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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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採「可分性原則」:除去無效部分後,若剩餘部分仍能獨立成立並達成行政目的,則該部分仍為有效。
記住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一部無效,除去該部分仍能成立者,其他部分有效,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全部無效誤解✕ 陷阱
「一部無效即全部無效」是民法第111條本文的預設立場,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對行政處分採相反規則——以「除去後仍能成立」為標準,故一部無效並非當然全部無效。此為混淆民法與行政法的陷阱選項。
B可分性原則✓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除去該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能成立時,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此即「可分性原則」,為本題正解。
C無效不可治癒✕
本選項主張一部無效時行政處分全部仍有效。無效部分依法即自始不生效力,不會因其他部分有效而被治癒或一併視為有效,故此說法錯誤。
D效力未定混淆✕
「效力未定」指法律行為尚待補正、承認或追認方能確定其效力的狀態。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效力(可分則其餘有效、不可分則全部無效),並非懸而未決的效力未定狀態,故錯誤。
行政處分無效之效力比較
| 情形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全部無效(具第111條各款事由且無法可分) | 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 一部無效(可分) | 無效部分不生效力,其餘部分仍為有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 |
| 一部無效(不可分) | 除去無效部分後其他部分無法成立,全部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反面 |
本題陷阱在選項A,將「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的印象直接套用。實際上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後段與民法第111條的判斷標準均以「除去無效部分後其他部分能否成立」為核心,須以剩餘部分的可分性與獨立性判斷,而非一律全部無效。考生須掌握條文的判斷邏輯,避免直覺誤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