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31 題單選題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下列哪一項不屬之?
A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正確答案
B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D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7款行政處分無效事由,「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屬第101條得更正事項,不在無效之列,故為本題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A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屬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之更正」事由,可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更正,並非第111條所定無效情形,故本選項「不屬於無效」,為題目所求答案。
考點:顯然錯誤→更正非無效考點:重大明顯瑕疵→無效考點:無從辨識處分機關→無效考點:客觀不能實現→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7款行政處分無效事由,「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屬第101條得更正事項,不在無效之列,故為本題答案。
找出「不屬無效」者:A「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行程法第101條可更正,不構成無效;其餘選項皆為第111條明文無效事由。
逐選項分析
A顯然錯誤→更正非無效✓ 正確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屬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之更正」事由,可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更正,並非第111條所定無效情形,故本選項「不屬於無效」,為題目所求答案。
B重大明顯瑕疵→無效✕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之概括條款,屬法定無效事由之一。此款用以涵蓋未明列但瑕疵重大且明顯之情形,確實屬於無效情形,非題目所求。
C無從辨識處分機關→無效✕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明文規定之無效事由。因無從辨識作成機關,處分欠缺基本要件而自始無效,確實屬於無效情形,非題目所求。
D客觀不能實現→無效✕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明文規定之無效事由(非第5款),屬客觀上絕對不能履行之情形,處分自始無從生效,確實屬於無效情形,非題目所求。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vs 第101條更正事由
| 條文 | 事由類型 | 法律效果 |
|---|
| 第111條第1款 |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 | 無效 |
| 第111條第2款 |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無效 |
| 第111條第3款 |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無效 |
| 第111條第4款 |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 無效 |
| 第111條第5款 |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無效 |
| 第111條第6款 |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 無效 |
| 第111條第7款 |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 無效 |
| 第101條 |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 得更正(非無效) |
「顯然錯誤」與「重大明顯瑕疵」外觀相似,容易混淆。顯然錯誤(如打字錯誤、計算錯誤)只是形式上的誤記,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法律提供「更正」機制即可補救;而重大明顯瑕疵則涉及處分內容或程序的根本缺陷,方構成無效。考生常誤將兩者歸入相同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