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1 題單選題
關於繼承之拋棄,下列何者有誤?
A繼承人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繼承之拋棄,於拋棄時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C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除不能通知者外,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D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B正確答案
繼承拋棄須向法院以書面為之,3個月內辦理,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非拋棄時),B選項「拋棄時發生效力」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為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民法第1175條明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從「拋棄時」才生效,故此敘述有誤。
考點:拋棄繼承方式考點:拋棄效力時點考點:書面通知義務考點:拋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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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承拋棄須向法院以書面為之,3個月內辦理,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非拋棄時),B選項「拋棄時發生效力」有誤。
拋棄繼承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不是從拋棄當下才生效。記住:效力往前算,不是往後算。
逐選項分析
A拋棄繼承方式✕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B拋棄效力時點✓ 正確
本選項為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民法第1175條明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從「拋棄時」才生效,故此敘述有誤。
C書面通知義務✕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後除不能通知者外,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本選項敘述正確。
D拋棄期間✕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之表示,本選項敘述正確。
拋棄繼承重點整理(民法第1174-1176條)
| 項目 | 內容 |
|---|
| 方式 | 書面向法院為之 |
| 期間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
| 通知義務 | 應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 |
| 效力時點 | 溯及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非拋棄當時 |
| 後順位繼承 | 依民法第1176條,前順位全體拋棄,後順位依法繼承 |
考生常誤以為拋棄繼承是「向前生效」,即從拋棄之日起產生效力。但民法第1175條明定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意即視為從未取得繼承,這是本題最核心的陷阱,選項B正是利用此混淆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