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7 題單選題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D正確答案
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為「指示交付」(民法第761條第3項)。
為什麼答案是 D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此代替現實交付,正符合民法第761條第3項規定,為本題正解。
考點:簡易交付考點:占有改定考點:現實交付考點:指示交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為「指示交付」(民法第761條第3項)。
動產在第三人手中→讓與人把『要回東西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指示第三人交給新主人,記關鍵字「第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讓與」→指示交付。
逐選項分析
A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指受讓人已占有該動產(例如借用中),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讓與即發生效力,無須另行交付,本題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與此情形不符。
B占有改定✕ 陷阱
占有改定指讓與人將動產所有權讓與受讓人後,繼續以特定法律關係(如租借)占有該動產,係讓與人自己持有,而非第三人占有,考生常與指示交付混淆。
C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係最基本的交付方式,由讓與人將動產實際移轉給受讓人,本題強調以『返還請求權讓與』代替實際移交,並非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 正確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此代替現實交付,正符合民法第761條第3項規定,為本題正解。
動產交付四大方式比較
| 交付方式 | 關鍵特徵 | 誰占有動產 | 法條依據 |
|---|
| 現實交付 | 讓與人實際將動產移交受讓人 | 讓與人 | 民法第761條第1項本文 |
| 簡易交付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合意即生效 | 受讓人(讓與前即占有) | 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 |
| 占有改定 | 所有權移轉後讓與人繼續占有 | 讓與人(依特定關係留置) | 民法第761條第2項 |
| 指示交付(⭐本題) | 以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代交付 | 第三人 | 民法第761條第3項 |
占有改定(B)與指示交付(D)最易混淆:兩者均非現實交付,但關鍵差異在於「誰持有動產」——讓與人自己繼續持有→占有改定;第三人持有、讓與人把追討權轉讓出去→指示交付。看到「第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讓與」立即鎖定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