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13 題單選題
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少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正確答案
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時,地上權人須支付未到期之2年分地租,方可拋棄權利(現行法已修正)。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時(102年)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者,地上權人須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方可拋棄;此為當時正解。現行法已修正為2年分地租。
考點:地上權拋棄考點:地上權拋棄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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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時,地上權人須支付未到期之2年分地租,方可拋棄權利(現行法已修正)。
題目問「定有期限+有地租」的拋棄條件,現行民法第836條第2項已修正為2年分地租,但本題命題時(102年)答案為3年,選C。
逐選項分析
A地上權拋棄✕
1年分地租不符合命題時民法第836條所定之年數要件,敘述錯誤。
B地上權拋棄✕
2年分地租雖為現行修正後之條文數值,但在102年命題時並非正確答案,故本題不選。
C地上權拋棄年分✓ 正確
命題時(102年)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者,地上權人須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方可拋棄;此為當時正解。現行法已修正為2年分地租。
D地上權拋棄✕
5年分地租超過條文所定年數,無論命題時或現行法均不符合規定,敘述錯誤。
地上權拋棄條件對照(民法第836條)
| 情形 | 命題時(102年舊法) | 現行法 |
|---|
| 地上權未定期限,有地租約定 | 提前1年通知OR支付1年分地租 | 提前1年通知OR支付1年分地租(未變動) |
| 地上權定有期限,有地租約定 | 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 | 支付未到期之2年分地租(已修正) |
| 地上權未定期限,無地租約定 | 隨時通知地主後拋棄 | 隨時通知地主後拋棄(未變動) |
民法第836條已修正,「定有期限且有地租」情形,地租年數由3年改為2年。本題為102年考古題,命題時正解為C(3年),但若依現行法作答,正解應為B(2年)。作答前務必確認適用時點,避免混淆新舊法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