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 2 年。請問,此 2 年的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A自侵權行為開始時起算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正確答案
C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D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B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須從「知有損害」且「知賠償義務人」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97條,2年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需同時知悉損害與義務人兩要件,符合立法本旨。
考點:消滅時效起算點考點: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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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須從「知有損害」且「知賠償義務人」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起算。
民法第197條明文:知有損害「及」知賠償義務人,兩者缺一不滿足起算點,選B。
逐選項分析
A消滅時效起算點✕ 陷阱
侵權行為開始時,請求權人可能尚未知悉損害存在或義務人為何,以此為起算點對被害人過苛,民法採「知悉時」標準而非「行為時」。
B民法第197條✓ 正確
依民法第197條,2年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需同時知悉損害與義務人兩要件,符合立法本旨。
C消滅時效起算點✕
侵權行為結束時,請求權人同樣可能不知損害發生或不知義務人為誰,法律並未以行為結束為起算依據。
D消滅時效起算點✕ 陷阱
損害發生時請求權人未必知悉賠償義務人,僅知損害還不夠;民法第197條要求同時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兩項,單以損害發生時起算不完整。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一覽
| 時效期間 | 起算點 | 最長時效 | 法條依據 |
|---|
| 2年(短期) | 知有損害及知賠償義務人時 | 侵權行為時起10年(長期) | 民法第197條 |
| 備註 | 兩要件須同時具備 | 10年為絕對上限,不論知悉與否 | 民法第197條 |
考生常將「侵權行為時」或「損害發生時」誤認為起算點,忽略民法第197條採「主觀知悉」標準,需同時知悉損害與義務人兩項要件缺一不可。選A或D是最常見陷阱,尤其D只差「知賠償義務人」這一要件,最易迷惑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