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B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正確答案
C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D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B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不得中途終止;未定期間者才可提前通知終止,故B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已定期間」者原則上不得中途終止。B選項將「已定期間」與「未定期間」之規定混淆,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期間上限3年考點:定期/不定期終止考點:消滅事由考點:書面要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不得中途終止;未定期間者才可提前通知終止,故B有誤。
記住:已定期間→不得任意終止;未定期間→3個月前通知。B把兩者搞混,是送分陷阱。
逐選項分析
A期間上限3年✕
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期間逾3年者,縮短為3年,敘述正確。
B定期/不定期終止✓ 正確
民法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已定期間」者原則上不得中途終止。B選項將「已定期間」與「未定期間」之規定混淆,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C消滅事由✕
依民法規定,受僱人破產為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敘述正確。
D書面要式✕
依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書面要式為成立要件,敘述正確。
人事保證終止契約規則比較
| 類型 | 能否終止 | 通知期限 | 法律效果 |
|---|
| 已定期間 | 原則不得中途終止 | — | 期間屆滿消滅 |
| 未定期間 | 得隨時終止 | 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通知後3個月消滅 |
B選項偷偷把「未定期間」才有的3個月前通知終止規定,套用到「已定期間」上。已定期間保證人原則不得中途終止,考生若不細分兩種情形,極易誤選其他選項而漏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