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60 題單選題
區分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實益為何?
A決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信賴利益補償問題正確答案
B決定行政法院是否有審查權
C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訴訟
D決定行政機關裁量的界限
A正確答案
授益處分撤銷涉及人民信賴保護,需補償信賴利益;負擔處分撤銷無此問題——區分兩者的核心實益在此。
為什麼答案是 A
授益處分賦予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若撤銷需考量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與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0條);負擔處分撤銷則對人民有利,不生信賴補償問題。區分兩者最重要實益即在此。
考點:信賴保護原則考點:行政法院審查權考點:行政訴訟提起要件考點:行政裁量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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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授益處分撤銷涉及人民信賴保護,需補償信賴利益;負擔處分撤銷無此問題——區分兩者的核心實益在此。
想到「授益處分被撤銷→人民吃虧→信賴保護補償」,直接選A,BCD與區分授益/負擔無直接關聯。
逐選項分析
A信賴保護原則✓ 正確
授益處分賦予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若撤銷需考量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與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0條);負擔處分撤銷則對人民有利,不生信賴補償問題。區分兩者最重要實益即在此。
B行政法院審查權✕
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均有審查權,並不因處分為授益或負擔而有所區別,故非區分兩者之實益所在。
C行政訴訟提起要件✕ 陷阱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並不因處分為授益或負擔而產生根本差異,兩種處分均可能成為行政訴訟之標的,並非區分實益之所在。
D行政裁量界限✕
裁量界限係由授權法規及比例原則決定,並非由授益或負擔之分類決定,兩者均可能存在裁量空間,故非區分之主要實益。
授益處分 vs 負擔處分 — 撤銷效果比較
| 項目 | 授益處分 | 負擔處分 |
|---|
| 定義 | 賦予人民權利/利益(如許可、補助) | 課予人民義務/限制(如罰鍰、命停業) |
| 違法撤銷 | 須考量信賴保護,給予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17~120條) | 對人民有利,原則上得逕行撤銷 |
| 合法廢止 | 需有法定事由,可能補償(第122~126條) | 較易廢止,補償問題較少 |
| 信賴利益補償 | 有(核心實益!) | 無 |
考生易誤選C,認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與授益/負擔性質有關,實則行政訴訟之提起取決於『行政處分是否侵害人民權利』及程序要件,而非處分類型本身。核心考點是信賴保護與補償,鎖定行政程序法第117~120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