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4 題單選題
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B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正確答案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B正確答案
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財產價值1/10為上限;無財產價值者仍可請求相當報酬;6個月消滅時效;7日內未通知則喪失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有誤。民法規定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並非「不得請求」,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報酬上限1/10考點:無財產價值仍可請求考點:6個月消滅時效考點:7日內通知義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財產價值1/10為上限;無財產價值者仍可請求相當報酬;6個月消滅時效;7日內未通知則喪失請求權。
反向題選「有誤」者。B說「無財產價值不得請求報酬」→民法明文規定仍可請求相當報酬,故B有誤,選B。
逐選項分析
A報酬上限1/10✕
民法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上限為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一,本選項敘述正確。
B無財產價值仍可請求✓ 正確
本選項有誤。民法規定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並非「不得請求」,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6個月消滅時效✕
民法規定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消滅時效),本選項敘述正確。
D7日內通知義務✕
民法規定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者,喪失報酬請求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遺失物拾得報酬規定重點整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備註 |
|---|
| 報酬上限(有財產價值) | 不得超過財產上價值 1/10 | 以遺失物價值為計算基準 |
| 報酬(無財產價值) | 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仍有請求權,B選項錯誤關鍵 |
| 報酬請求權時效 | 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短期消滅時效 |
| 喪失請求權情形 | 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交存,或隱匿事實 | 兩種情形均喪失請求權 |
B選項將「無財產價值者仍得請求相當報酬」顛倒為「不得請求」,考生容易誤以為沒有財產價值就完全沒有報酬請求權,忽略民法特別規定此時仍可請求相當報酬,切勿將「無財產價值」與「無報酬請求權」畫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