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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20單選題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前開文字係針對何種概念的描述?

A代償請求權
B讓與請求權正確答案
C替補賠償
D不安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中負賠償責任人得向被害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此即「讓與請求權」(民法第218條之1),目的在避免被害人雙重受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讓與請求權(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於賠償時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文字與題幹完全相同,目的在防止被害人就同一損害同時自加害人與第三人雙重受償,為正解。

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讓與請求權考點:替補賠償考點:不安抗辯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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