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多久內未行使而消滅?
B正確答案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601條之2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601條之2,關於寄託契約報酬之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故為正解。
考點:短期時效混淆考點:寄託報酬時效1年考點:民法127條混淆考點:民法126條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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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601條之2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
寄託報酬適用1年短期消滅時效,與一般債權15年時效形成對比,看到「寄託報酬+終止起算」即選1年。
逐選項分析
A短期時效混淆✕ 陷阱
6個月並非寄託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6個月常見於除斥期間或部分撤銷權行使期間,與寄託報酬無關,屬干擾選項。
B寄託報酬時效1年✓ 正確
依民法第601條之2,關於寄託契約報酬之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故為正解。
C民法127條混淆✕
2年為民法第127條所定旅店、飲食、運送費等請求權之短期時效,並非寄託報酬請求權所適用,屬時效期間錯置。
D民法126條混淆✕
5年為民法第126條所定利息、租金、贍養費等定期給付債權之短期時效,不適用於寄託報酬請求權。
民法常見短期消滅時效對照
| 請求權類型 | 時效期間 | 起算點 | 法條依據 |
|---|
| 寄託報酬請求權 | 1年 | 寄託關係終止時 | 民法第601條之2 |
| 定期給付(利息、租金等) | 5年 | 各期清償期屆至時 | 民法第126條 |
| 旅店、飲食、運送費等 | 2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民法第127條 |
| 一般債權(普通時效) | 15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民法第125條 |
考生易將6個月、2年(民法127條旅店飲食運送費)、5年(民法126條定期給付)與寄託報酬1年混淆。應掌握寄託報酬時效依民法第601條之2為1年,且起算點為「寄託關係終止時」而非「請求權可行使時」,避免在選項C(2年)或D(5年)上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