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幾年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更正,相對人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且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答案正確。
考點:救濟期間錯告補救考點:期間混淆考點:撤銷期間混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更正,相對人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記憶口訣:「錯告期間→1年寬限」,選項只要記住1年即可秒答。
逐選項分析
A救濟期間錯告補救✓ 正確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且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答案正確。
B期間混淆✕
2年並非行政程序法所定之寬限期間,屬常見干擾選項,不符合規定。
C期間混淆✕
3年並非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救濟期間錯告補救期限,與法條規定不符。
D撤銷期間混淆✕ 陷阱
5年易與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之撤銷除斥期間(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自處分達成後5年)混淆,但此處考的是救濟期間錯告補救,應為1年。
行政程序法重要期間對照
| 情境 | 期間 | 起算點 |
|---|
| 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更正之補救 | 1 年 | 處分書送達後 |
| 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機關知有原因起) | 2 年 | 知有撤銷原因時 |
| 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處分達成後) | 5 年 | 處分達成(發布)後 |
| 訴願法定救濟期間(一般) | 30 日 | 處分書送達後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將「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補救期限(1年)」與「行政處分職權撤銷除斥期間(5年)」混淆。考生若只記得行政程序法中有『5年』的概念,容易誤選D。必須區分:一個是人民的補救救濟權,另一個是機關撤銷處分的職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