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46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甲承擔第 3 人丙對乙之債務。請問,該債務於何時移轉於甲?
A甲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B乙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C甲乙間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正確答案
D乙拒絕受領丙之清償時
C正確答案
甲乙間成立債務承擔契約後,債務立即移轉於甲,無需通知丙(第三債務人)即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承擔人。甲乙債務承擔契約一旦成立,債務立即移轉給甲,不需通知丙亦發生效力。
考點:通知丙無效力考點:契約成立即移轉考點:無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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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乙間成立債務承擔契約後,債務立即移轉於甲,無需通知丙(第三債務人)即生效。
債務承擔契約是甲乙雙方的合意,效力在「契約成立時」發生,丙只是原債務人,無需其同意或通知即完成移轉。
逐選項分析
A通知丙無效力✕ 陷阱
甲通知丙只是告知原債務人承擔情事,不影響債務移轉的時點。債務承擔是甲乙間的契約,不以通知丙為生效要件。
B通知丙無效力✕ 陷阱
乙通知丙同樣只是告知行為,民法並未規定通知原債務人丙為債務移轉的生效要件,故此時點無法律依據。
C契約成立即移轉✓ 正確
依民法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承擔人。甲乙債務承擔契約一旦成立,債務立即移轉給甲,不需通知丙亦發生效力。
D無關情事✕
乙拒絕受領丙之清償與債務承擔的生效時點無關,係屬債務履行或受領遲延的問題,與民法第300條規定毫無連結。
債務承擔兩種類型比較
| 類型 | 契約當事人 | 生效要件 | 法條 |
|---|
| 免責的債務承擔(對外) | 承擔人(甲)與債權人(乙) | 契約成立時即移轉,無需通知原債務人 | 民法第300條 |
| 免責的債務承擔(另一型) | 承擔人(甲)與債務人(丙) | 須經債權人(乙)承認始對乙生效 | 民法第301條 |
本題最常見陷阱是混淆「通知」與「承認」的效力,以及混淆「丙(原債務人)」與「乙(債權人)」的角色。民法第300條的債務承擔由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丙只是原債務人,通知丙不是生效要件;而第301條才牽涉債權人「承認」的問題,兩條適用情境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