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2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程序參加人
B利害關係人
C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D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申請人、程序參加人、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之權;「證人」僅為程序中之陳述者,不享此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證人在行政程序中僅扮演陳述事實的角色,並非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列有權申請閱覽卷宗之主體不包含證人,故證人不享有此程序權。
考點:程序參加人閱卷權考點:利害關係人閱卷權考點:申請人/相對人閱卷權考點:證人無閱卷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申請人、程序參加人、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之權;「證人」僅為程序中之陳述者,不享此權。
記住閱覽卷宗是「當事人類」才有的權利,證人只是陳述事實,並非程序主體,直接刪去D以外選項。
逐選項分析
A程序參加人閱卷權✕
程序參加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享有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屬有權閱覽者之一,敘述正確。
B利害關係人閱卷權✕
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亦明文列為可申請閱覽卷宗之主體,敘述正確。
C申請人/相對人閱卷權✕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均屬行政程序當事人核心,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享有閱覽卷宗之權,敘述正確。
D證人無閱卷權✓ 正確
證人在行政程序中僅扮演陳述事實的角色,並非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列有權申請閱覽卷宗之主體不包含證人,故證人不享有此程序權。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之主體一覽
| 主體類型 | 是否享有閱覽卷宗權 | 備註 |
|---|
| 申請人 | ✅ 有 | 行政程序核心當事人 |
| 申請之相對人 | ✅ 有 | 行政程序核心當事人 |
| 程序參加人 | ✅ 有 | 依法加入程序者 |
| 利害關係人 | ✅ 有 | 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
| 證人 | ❌ 無 | 僅為陳述者,非程序主體 |
考生容易將「參與程序」與「享有程序權利」混淆:證人雖然出現在行政程序中並發言,但其角色是「協助查明事實的工具」,並非程序主體,因此沒有申請閱覽卷宗的程序權。切勿因為證人「有參與程序」就誤以為其享有當事人才有的閱覽卷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