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6 題單選題
釋字第 702 號理由書提及教師法第 14 條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描述,仍為受規範教師理解、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以上敘述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正確答案
D情事變更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702號援引「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用語雖不精確,但受規範者可理解、預見,且可經司法審查,即合憲。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①受規範者可理解②可預見法律效果③可供司法審查。釋字702理由書正是以此三要素認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未違明確性原則。
考點:平等原則考點:比例原則考點:法律明確性原則考點:情事變更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02號援引「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用語雖不精確,但受規範者可理解、預見,且可經司法審查,即合憲。
題幹三個關鍵詞:「理解」+「預見」+「司法審查」→ 這正是釋字702等大法官解釋反覆宣示明確性原則的三段式審查標準,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情形相同處理,與法律文字是否足夠清晰讓人預見無關,本題情境無涉平等對待議題。
B比例原則✕ 陷阱
比例原則審查手段與目的之均衡,釋字702雖也討論比例原則,但題幹所述「理解、預見、司法審查」三要素是明確性原則的判準,非比例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確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①受規範者可理解②可預見法律效果③可供司法審查。釋字702理由書正是以此三要素認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未違明確性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係民法/民事訴訟法概念,指契約成立後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增減給付,與憲法層次的法律明確性審查完全無關。
法律明確性原則三段式審查標準(源自大法官解釋)
| 審查要素 | 意涵 | 本題對應文字 |
|---|
| 可理解性 | 受規範者能理解法律規範內容 | 「仍為受規範教師理解」 |
| 可預見性 | 受規範者能預見違反後果 | 「預見」 |
| 可司法審查性 | 法院能對個案作審查 | 「可經司法審查」 |
釋字702同時涉及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兩大議題,考生容易因記憶模糊而選B。辨別關鍵:題幹強調「理解、預見、司法審查」三詞,這是明確性原則的專屬審查框架;若題幹改問「解聘手段是否過重」才是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