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丁單獨負擔
B甲、乙共同負擔
C乙、丁共同負擔正確答案
D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C正確答案
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民法第1077條);但本題乙為再婚方並與配偶丁共同生活,且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丙與生母乙之親子關係不停止,僅生父甲之親子效力停止。故丙之扶養費用由生母乙與養父丁共同負擔,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為丙之生母,因其為養父丁之配偶,屬「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乙與丙之親子關係不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乙仍負扶養義務;丁為養父,依擬制親子關係負扶養義務。生父甲之親子效力停止而免義務。故由乙、丁共同負擔,正確。
考點:養父扶養義務考點:離婚後生父母扶養考點:生母+養父共同扶養考點:本生父親子效力停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民法第1077條);但本題乙為再婚方並與配偶丁共同生活,且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丙與生母乙之親子關係不停止,僅生父甲之親子效力停止。故丙之扶養費用由生母乙與養父丁共同負擔,選C。
口訣式判斷:①丁收養丙→丁負扶養義務;②乙是生母且為丁配偶,依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例外,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停止→乙仍負義務;③生父甲與丙之親子效力停止→甲免義務。結論:乙+丁共同負擔,選C。
逐選項分析
A養父扶養義務✕
僅丁負擔錯誤。丁收養丙後固然取得養父身分而負扶養義務,但乙為丙之生母,且為丁之配偶,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乙與丙之親子關係並未停止,乙仍負扶養義務,故非由丁單獨負擔。
B離婚後生父母扶養✕ 陷阱
由甲、乙共同負擔錯誤。甲乙離婚後雖仍為丙之生父母,但丁收養丙後,甲(未與丙生活之生父)與丙之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停止,扶養義務隨之停止;且本選項漏列養父丁,與收養效力不符。
C生母+養父共同扶養✓ 正確
乙為丙之生母,因其為養父丁之配偶,屬「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乙與丙之親子關係不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乙仍負扶養義務;丁為養父,依擬制親子關係負扶養義務。生父甲之親子效力停止而免義務。故由乙、丁共同負擔,正確。
D本生父親子效力停止✕ 陷阱
由甲、乙、丁三人共同負擔錯誤。甲雖為丙之生父,但丁收養丙後,甲與丙之親子關係於收養存續期間停止,甲之扶養義務亦停止,不在義務人之列,故不應將甲列入。
丁收養丙後各當事人對丙之扶養義務
| 當事人 | 身分 | 與丙之法律關係 | 依據 | 扶養義務 |
|---|
| 甲 | 生父 | 本生父,親子關係於收養存續期間停止 | 民法第1077條 | ❌ 停止 |
| 乙 | 生母(丁之配偶)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親子關係不停止 | 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 | ✅ 負擔 |
| 丁 | 養父 | 收養成立發生擬制親子關係 | 民法第1077條第1項 | ✅ 負擔 |
考生易誤認收養使本生父母「雙方」親子關係均停止(選A或誤判),或反向認為生父母均不受影響(選D)。關鍵在於:丁所收養者為其配偶乙之子,屬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特例,僅生父甲之親子效力停止,生母乙之關係不停止,故由乙、丁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