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20單選題

大學生甲為獲取學妹乙之芳心,將其筆電無償交由學妹乙使用,惟乙為了購買精品犒賞自己,未得甲同意,以甲名義將該筆電出賣並交付予丙。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乙為無權處分,若丙為善意,丙善意取得該筆電所有權正確答案
B該買賣契約,若經甲承認,契約有效
C縱使丙為善意,仍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D經甲承認乙之法律行為後,丙取得筆電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乙無權處分甲之筆電,動產善意取得須滿足民法第801條(須讓與人有外觀占有);本題乙是以甲名義出賣,屬無權代理,非以自己名義處分,善意取得條件不同於一般無權處分情形,須仔細區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係「以甲名義」出賣筆電,性質為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而非以自己名義處分的無權處分。無權代理不符合動產善意取得(民法第801條)的構成要件(須讓與人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讓與),故「乙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此敘述同時在法律性質定性與結論上均有誤,為本題應選之「有誤」選項。

考點: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考點:無權代理承認考點:善意取得不適用考點:承認後物權移轉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行政程序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