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上班族甲,駕車前往上班途中,撞到大學生乙,導致乙受傷住院 2 個月,無法正常至加油站打工,為節省看護費用,由其母丙日夜看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請求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正確答案
B乙不得向甲請求因受傷不能工作之金錢損失
C乙不得向甲請求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
D乙受傷住院無法負擔家計期間,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A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親屬代為看護視同損害;不能工作損失、慰撫金均可請求;第三人無直接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親屬(丙)日夜無償看護,依最高法院通說,被害人乙仍得向加害人甲請求相當看護費用,不因由家人代勞而免除賠償責任。此為正確敘述。
考點:看護費損害認定考點:勞動能力減損考點:精神慰撫金考點:第三人請求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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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親屬代為看護視同損害;不能工作損失、慰撫金均可請求;第三人無直接請求權。
家屬無償看護≠無損害,法院通常認定乙可請求看護費;乙自己才是被害人,丙無直接請求權。
逐選項分析
A看護費損害認定✓ 正確
親屬(丙)日夜無償看護,依最高法院通說,被害人乙仍得向加害人甲請求相當看護費用,不因由家人代勞而免除賠償責任。此為正確敘述。
B勞動能力減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被害人因傷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住院2個月無法打工,屬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乙得向甲請求,故「不得請求」之敘述錯誤。
C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乙受傷住院屬身體傷害,當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故「不得請求」之敘述錯誤。
D第三人請求權限制✕ 陷阱
丙係乙之母,並非直接被侵權之人。依民法第192條,第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形限於被害人死亡時才有特別規定;乙僅受傷未死亡,丙無直接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故此選項錯誤。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整理(民法第192-195條)
| 情形 | 請求人 | 請求項目 | 依據 |
|---|
| 被害人死亡 | 第三人(父母/配偶/子女) | 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 | 民法第192、194條 |
| 被害人傷害(存活) | 被害人本人 | 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 | 民法第193條 |
| 被害人傷害(存活) | 被害人本人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 |
| 家屬代為看護 | 被害人本人(非家屬) | 相當看護費(實務通說) | 相關民法規定 |
選項D最容易混淆:考生可能誤以為丙花了時間看護就有損害,可直接向甲請求。但乙僅受傷未死亡,民法並未賦予家屬獨立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看護費用應由被害人乙自己名義請求,而非丙。死亡才是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權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