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釋字第 626 號指出基於警察工作職務之需要判別顏色,色盲者確有不適任警察職務之正當理由,以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上開事實描述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A正確答案
釋字626號:以色盲排除警察特種學校入學資格,屬對實質差異為差別待遇,符合平等原則而非違憲歧視。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626號明確指出,色盲者與一般人在警察職務所需辨色能力上存在實質差異,對此差異給予差別待遇(限制入學),符合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核心內涵,故本選項正確。
考點:平等原則/實質平等考點:比例原則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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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626號:以色盲排除警察特種學校入學資格,屬對實質差異為差別待遇,符合平等原則而非違憲歧視。
平等原則不是「一律相同」,而是「相同者相同、不同者不同」——色盲影響警察職務所需能力,給予不同對待合憲。
逐選項分析
A平等原則/實質平等✓ 正確
釋字626號明確指出,色盲者與一般人在警察職務所需辨色能力上存在實質差異,對此差異給予差別待遇(限制入學),符合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核心內涵,故本選項正確。
B比例原則✕ 陷阱
比例原則要求手段與目的間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釋字626號的論述核心是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而非衡量手段輕重,故本選項不符。
C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內容須明確,使人民得以預測法律效果,與色盲是否構成入學限制的正當理由無關,不符本題情境。
D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源自民法及行政法,指法律關係成立後因情況重大變更而調整權利義務,與警察職務資格限制之合憲性判斷無關。
平等原則核心概念
| 類型 | 意義 | 本題對應 |
|---|
| 形式平等 | 法律上一律相同對待 | 若堅持形式平等,色盲者不得被差別對待 |
| 實質平等 | 相同者相同、不同者不同 | 色盲影響警察職務,差別對待有正當理由 |
| 差別待遇合憲要件 | 須有正當目的且與目的具實質關聯 | 釋字626號:警察職務需辨色→限制入學合憲 |
考生常誤以為「限制色盲者入學」應用比例原則來檢驗,但釋字626號的論述重心在於色盲與一般人存在「實質差異」,給予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這正是平等原則的核心判斷,而非比例原則。兩者都可能涉及,但本題問「符合何種原則」,釋字626號明確指向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