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5 題單選題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乃對用路人之行止有所規制,係屬下列何者?
D正確答案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對不特定用路人產生規制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一般處分」(物之一般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包含「對物(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之決定」(物之一般處分)。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對特定路段(物)規制不特定用路人之使用行為,典型物之一般處分。
考點:行政命令定義考點:事實行為定義考點:行政指導定義考點:一般處分/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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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對不特定用路人產生規制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一般處分」(物之一般處分)。
標線劃設→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物(道路)」的使用行為加以規制→非個別命令→選「一般處分」。
逐選項分析
A行政命令定義✕ 陷阱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是抽象規範,需經發布程序且無具體對象;標線係對特定路段空間之具體規制,不符行政命令特徵。
B事實行為定義✕
事實行為係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而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道路施工、清掃),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具有規制效力,可對違反者裁罰,非單純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定義✕
行政指導係非強制性的建議或勸告,相對人可自由從否,無法律拘束力;標線具強制禁止效力,並非行政指導。
D一般處分/物之一般處分✓ 正確
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包含「對物(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之決定」(物之一般處分)。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對特定路段(物)規制不特定用路人之使用行為,典型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行為類型速查對照
| 類型 | 對象 | 法律效果 | 可否提行政爭訟 | 典型例子 |
|---|
| 行政處分(個別) | 特定人 | 具體規制 | 可(訴願→行政訴訟) | 吊銷駕照 |
| 一般處分(對人) | 不特定多數人 | 具體規制 | 可 | 封橋公告 |
| 一般處分(對物) | 不特定人/特定物 | 具體規制 | 可 | 禁停標線、單行道標誌 |
| 法規命令 | 抽象不特定 | 抽象規範 | 附帶爭訟 | 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
| 行政指導 | 特定或不特定 | 無強制力 | 否 | 行車安全建議 |
考生常因標線由「法規授權」設置,誤以為標線本身即屬「行政命令」(法規命令)。關鍵區別在於:法規命令是「抽象規範」,反覆適用於不特定事件;而標線是依規範所為之「具體執行行為」,針對特定路段之物的使用,屬物之一般處分,具體而非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