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7 題單選題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期間,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為主觀除斥期間,本選項正確。
考點:期間混淆考點:撤銷除斥期間考點:期間誘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2年」是行程法第117條違法處分撤銷權的主觀起算期間,與民法除斥期間有別,記住「行程法撤銷→2年」即可秒答。
逐選項分析
A期間混淆✕
1年為其他法領域常見期間(如民法侵權行為短期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非此數值,易與其他法規混淆。
B撤銷除斥期間✓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為主觀除斥期間,本選項正確。
C期間混淆✕
3年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期間,此數值易與訴訟時效等其他規定混淆,應排除。
D期間誘答✕ 陷阱
5年雖為行政程序法中另有相關期間之數值(如情形,需留意區分),但第117條主觀起算期間非5年,為常見誘答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處分撤銷期間重點整理
| 面向 | 內容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撤銷主體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 主觀除斥期間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 |
| 期間性質 | 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中斷/停止) |
| 效力 | 逾期則不得再行撤銷 |
考生常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主觀2年除斥期間」與其他條文(如廢止、訴願或其他法律的期間)混淆,尤其5年為誘答選項,須牢記「撤銷違法處分→知悉起2年」為固定口訣,與廢止程序分開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