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於 A 地建築房屋 B 供其子丙使用,屆期甲未能清償債務,若乙欲實行其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B如房屋 B 為丙所建築,乙無法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正確答案
CA、B 併付拍賣,房屋 B 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D乙之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 B
B正確答案
普通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抵押後在抵押地上建築之建物,但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無論建物由何人建築),惟對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誤】現行民法規定,不問建物係由抵押人甲或第三人丙所建築,抵押權人乙均得聲請併付拍賣,並非「由丙建築則不能聲請」,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應選答案。
考點:併付拍賣聲請考點:第三人建物併付拍賣考點:建物價金不優先受償考點:抵押效力範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抵押後在抵押地上建築之建物,但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無論建物由何人建築),惟對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關鍵:民法抵押權「併付拍賣」之聲請,不限建物由債務人自建,無論何人建築均可聲請;選項B限縮為「丙建築則不能聲請」→錯誤,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併付拍賣聲請✕
民法相關規定,抵押人在抵押地上建築建物時,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土地連同建物併付拍賣,本選項敘述正確。
B第三人建物併付拍賣✓ 正確
【誤】現行民法規定,不問建物係由抵押人甲或第三人丙所建築,抵押權人乙均得聲請併付拍賣,並非「由丙建築則不能聲請」,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應選答案。
C建物價金不優先受償✕
抵押權效力不及於建物,故 A、B 併付拍賣時,乙對建物 B 之拍賣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僅就土地 A 之價金優先受償,本選項敘述正確。
D抵押效力範圍✕
普通抵押權係設定於土地 A,建物 B 係設定後建築,抵押權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建物 B,本選項敘述正確。
普通抵押權「併付拍賣」重點整理
| 項目 | 內容 |
|---|
| 建物建築時點 | 須在抵押權設定後建築,始有併付拍賣問題 |
| 建物建築人 | 不限債務人,第三人建築亦可聲請 |
| 聲請主體 | 抵押權人(乙) |
| 聲請條件 |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
| 建物價金優先受償 | 無,抵押權效力僅及土地 |
| 土地價金優先受償 | 有,乙就土地 A 優先受償 |
選項B將「併付拍賣」的適用限縮為「僅債務人甲自建方可聲請」,容易讓考生誤以為由第三人丙建築便不符合聲請要件。實則民法規定不問建物由何人所建築,抵押權人均得聲請併付拍賣,不以債務人親自建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