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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24單選題

甲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於 A 地建築房屋 B 供其子丙使用,屆期甲未能清償債務,若乙欲實行其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B如房屋 B 為丙所建築,乙無法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正確答案
CA、B 併付拍賣,房屋 B 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D乙之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 B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普通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抵押後在抵押地上建築之建物,但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無論建物由何人建築),惟對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誤】現行民法規定,不問建物係由抵押人甲或第三人丙所建築,抵押權人乙均得聲請併付拍賣,並非「由丙建築則不能聲請」,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應選答案。

考點:併付拍賣聲請考點:第三人建物併付拍賣考點:建物價金不優先受償考點:抵押效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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