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9 題單選題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法律行為成立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B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C法院得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D情事變更原則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未為行政法院實務肯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2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實務亦予肯定,非僅民事訴訟法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情事變更原則明文規定於民法第227-2條(非民事訴訟法),且行政法院實務上亦予肯定適用,兩點均與現行法不符,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正解。
考點:構成要件—歸責考點:構成要件—預料性考點:法院職權裁量考點:法源誤植/實務誤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2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實務亦予肯定,非僅民事訴訟法規定。
D選項說「情事變更原則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未為行政法院實務肯定」——民法第227-2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也已肯定適用,D明顯錯誤,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構成要件—歸責✕
情事變更原則的要件之一:法律行為成立後,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此為民法第227-2條構成要件之正確敘述。
B構成要件—預料性✕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均為民法第227-2條明文要件,敘述正確。
C法院職權裁量✕
民法第227-2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敘述正確。
D法源誤植/實務誤認✓ 正確
情事變更原則明文規定於民法第227-2條(非民事訴訟法),且行政法院實務上亦予肯定適用,兩點均與現行法不符,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正解。
民法第227-2條 情事變更原則要件速覽
| 要件 | 說明 |
|---|
| ①法律行為成立後 | 須先有法律行為存在 |
| ②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 非故意或過失所致 |
| ③非當時所得預料 | 訂約時客觀上無法預見 |
| ④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 繼續履行原契約顯不公平 |
| ⑤法院職權裁量 | 法院得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效果 |
D選項將法源偷換為「民事訴訟法」,並加上「未為行政法院實務肯定」——兩個錯誤疊加,考生若對民法第227-2條印象模糊,容易被「民事訴訟法」的說法矇騙,以為只有民事才適用而認為D正確,但事實上行政法院早已援用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