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明知乙僅有 16 歲仍將代理權授與乙,由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請問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不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契約有效正確答案
C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D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不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惟因甲明知乙未成年,丙得於一年內撤銷之
B正確答案
代理人(乙)以本人(甲)名義為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本人,代理人自身行為能力不影響代理行為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代理制度,代理人乙以本人甲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甲。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已明知並授權,契約完全有效,不因代理人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考點:代理與行為能力混淆考點:代理效力歸本人考點:無效適用對象錯誤考點:撤銷權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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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理人(乙)以本人(甲)名義為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本人,代理人自身行為能力不影響代理行為效力。
記住口訣:「代理看本人,行為能力看本人不看代理人」。乙是代理人,效力歸甲,乙16歲不影響契約效力。
逐選項分析
A代理與行為能力混淆✕ 陷阱
誤將「代理人行為」當作「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所為行為」。代理行為效力歸屬本人甲,應依本人甲之行為能力判斷,而非乙。乙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本契約效力無關。
B代理效力歸本人✓ 正確
依民法代理制度,代理人乙以本人甲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甲。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已明知並授權,契約完全有效,不因代理人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C無效適用對象錯誤✕ 陷阱
同選項A,誤以為代理人行為能力影響契約效力。代理行為效力取決於本人而非代理人,不存在「無效」之問題。民法第75條無效規定適用於本人無行為能力,本題本人甲具完全行為能力。
D撤銷權無法律依據✕
民法並無「本人明知代理人未成年,相對方得撤銷」之規定。契約既由甲授權、以甲名義訂立且甲具完全行為能力,不存在相對人丙得撤銷之法律依據,此選項屬無中生有。
行為能力 vs. 代理行為能力比較
| 情形 | 判斷標準 | 效果 |
|---|
| 本人(甲)自己訂約 | 依本人行為能力(民法第13、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效力未定 |
| 代理人(乙)以本人名義訂約 | 依本人行為能力,代理人行為能力不論 | 本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有效 |
| 代理人無代理權 | 無代理權代理,效力未定 | 本人承認則有效,拒絕則無效 |
本題最大陷阱:看到「乙16歲」就直覺套用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民法第77條),忘記乙是「代理人」身分,行為效力歸屬本人甲。代理制度核心:「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代理人自身行為能力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