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標的何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①抵押物之從物 ②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
③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④建築物附加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B正確答案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殘餘物、附加而無獨立性之部分;但「依通常使用分離之獨立動產」已脫離抵押物,效力不及。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從物(民法第68條,效力及之)、③滅失之殘餘物(代位物/殘骸,效力及之)、④附加而無獨立性之部分(附合於建築物,效力及之),三者均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
考點:抵押效力範圍考點:抵押效力三大標的考點:獨立動產不及考點:抵押效力界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殘餘物、附加而無獨立性之部分;但「依通常使用分離之獨立動產」已脫離抵押物,效力不及。
②「分離為獨立動產」代表已與抵押物脫離,抵押權無法追及,排除含②的選項即選B。
逐選項分析
A抵押效力範圍✕ 陷阱
含②「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該動產已脫離抵押物而獨立存在,抵押權效力不及,故此組合錯誤。
B抵押效力三大標的✓ 正確
①從物(民法第68條,效力及之)、③滅失之殘餘物(代位物/殘骸,效力及之)、④附加而無獨立性之部分(附合於建築物,效力及之),三者均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
C獨立動產不及✕
含②「分離為獨立動產者」,已獨立存在之動產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排除。
D抵押效力界線✕
將四項全部納入,但②分離為獨立動產者不在效力範圍,故全選有誤。
抵押權效力所及 vs 不及
| 標的 | 效力 | 說明 |
|---|
| ①抵押物之從物 | ✅ 效力及之 | 從物隨主物,抵押設定前已存在之從物均受效力拘束 |
| ②依通常使用分離之獨立動產 | ❌ 效力不及 | 已獨立存在之動產,脫離抵押物,抵押權無法追及 |
| ③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 效力及之 | 殘骸仍屬抵押物之延伸,效力及之 |
| ④附加無獨立性之建築物部分 | ✅ 效力及之 | 附合於建築物且不具獨立性,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
②的關鍵在「分離為獨立動產」——一旦分離獨立,法律上即視為另一物,抵押權效力無法追及。考生常誤認「從抵押物分離出來」就還在效力範圍,但此處強調「已獨立存在」,性質已改變,務必與「從物」或「附加物」做清楚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