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44 題單選題
關於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於行政程序中,發現當事人為前配偶乙,無須自行迴避
B乙仍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請公務員甲迴避正確答案
C因未為適當之釋明而為機關駁回,乙不服駁回決定,於收受後第6日申請上級機關覆決
D受理覆決無正當理由下,上級機關於收受後第12日方為處置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3條迴避制度: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覆決期限等規定,前配偶屬應自行迴避事由,申請迴避需釋明,覆決須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並處置。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當事人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申請迴避,本選項敘述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考點:自行迴避事由考點:申請迴避條件考點:覆決申請期限考點:覆決處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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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33條迴避制度: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覆決期限等規定,前配偶屬應自行迴避事由,申請迴避需釋明,覆決須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並處置。
選項B考「申請迴避」的條件,前配偶已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乙申請迴避仍有其依據;其餘選項涉及期限數字,需逐一比對法條。
逐選項分析
A自行迴避事由✕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與當事人有配偶或前配偶關係者,應自行迴避,非「無須自行迴避」,本選項敘述錯誤。
B申請迴避條件✓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當事人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申請迴避,本選項敘述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C覆決申請期限✕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申請覆決應於收受駁回決定後「5日內」為之,選項所稱「第6日」已逾期限,敘述有誤。
D覆決處置期限✕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覆決申請後「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選項所稱「第12日」已逾法定期限,敘述有誤。
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三層架構
| 類型 | 事由 | 期限/要件 | 法條依據 |
|---|
| 自行迴避 |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 | 無須申請,應主動迴避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
| 申請迴避 | 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當事人申請,需具體釋明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
| 覆決申請 | 申請被駁回不服者 | 收受駁回決定後5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 |
| 上級處置 | 受理覆決後 | 上級機關應於收受後10日內處置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 |
選項C與D均涉及期限數字,C將覆決申請期限由「5日」改為「第6日」(已逾期),D將上級機關處置期限由「10日」改為「第12日」(已逾期),考生容易因期限記憶模糊而誤選,務必記牢「申請覆決5日、上級處置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