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8 題單選題
釋字第 588 號指出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中,僅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為由,拘束其身體,顯已逾必要程度。以上敘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
D必要性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588號:僅憑拒絕陳述即管收,超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為什麼答案是 D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要求在能達成相同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僅以拒絕陳述為由即管收身體」超越必要限度,正是違反必要性原則,釋字588號明確指出此點。
考點:適當性原則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過度禁止原則考點:必要性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號:僅憑拒絕陳述即管收,超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題目關鍵字「逾必要程度」直接對應「必要性原則」(採最小侵害手段),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有效性原則)要求手段必須能達成目的,本題重點在手段「過頭」而非手段根本無效,故非適當性問題。
B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屬於法律保留範疇,要求法律規範內容清晰可預見,與本題「逾必要程度」之比例原則討論無關。
C過度禁止原則✕ 陷阱
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要求手段造成之損害不得與目的顯失均衡,為比例原則第三層次。本題釋字588號強調的是「逾必要程度」,指向第二層次的必要性,而非第三層次。兩者易混淆,為常見陷阱。
D必要性原則✓ 正確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要求在能達成相同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僅以拒絕陳述為由即管收身體」超越必要限度,正是違反必要性原則,釋字588號明確指出此點。
比例原則三層次一覽
| 層次 | 名稱 | 判斷核心 | 違反表現 |
|---|
| 第一層 | 適當性原則 | 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 手段根本無助於目的 |
| 第二層 |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 是否為侵害最小的手段? | 逾必要程度,超過所需★ |
| 第三層 | 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 | 目的與手段利益是否相稱? | 手段損害遠大於目的利益 |
「逾必要程度」四字最容易被誤解為「過度禁止(狹義比例性)」,但狹義比例性強調「利益顯失均衡」,而必要性原則強調「是否有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本題明確敘述手段超越必要限度,應對應第二層次的必要性原則,選C是最常見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