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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28單選題

釋字第 588 號指出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中,僅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為由,拘束其身體,顯已逾必要程度。以上敘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
D必要性原則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588號:僅憑拒絕陳述即管收,超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為什麼答案是 D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要求在能達成相同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僅以拒絕陳述為由即管收身體」超越必要限度,正是違反必要性原則,釋字588號明確指出此點。

考點:適當性原則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過度禁止原則考點:必要性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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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