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實務上已有之監理站委託汽車定期檢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私法契約
B機關辦理此等委託時無須公告
C委託之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正確答案
D上開情形並非管轄之例外,不得以受委託人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C正確答案
監理站委託汽車定期檢驗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受委託人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委託費用由行政機關支付。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本選項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為正確答案。
考點:公私法契約區辨考點:委託公告義務考點:委託費用負擔考點:受委託人名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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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理站委託汽車定期檢驗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受委託人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委託費用由行政機關支付。
行程法第16條: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公法關係、需公告、費用由機關付、受委託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選C。
逐選項分析
A公私法契約區辨✕ 陷阱
監理站委託私人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屬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具公法性質,應為公法關係(行政委託),並非私法契約。
B委託公告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故辦理此等委託時須公告。
C委託費用負擔✓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本選項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為正確答案。
D受委託人名義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受委託私人於委託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此為管轄之例外情形,並非如選項所述「不得以受委託人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重點整理
| 要件/效果 | 內容說明 |
|---|
| 性質 | 公法關係(非私法契約) |
| 公告義務 | 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費用負擔 | 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 |
| 作成處分名義 | 受委託人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 監督責任 | 委託機關仍負監督之責,受委託人違法時機關連帶負責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選項A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誤認為私法契約。實務上雖以「契約」方式締結,但其本質屬公法上委託關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範,考生須注意「形式上契約用語」與「法律性質認定」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