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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40單選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有誤?

A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 年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雖經消滅,依釋字第 474 號指出應類推民法規定,得行使抗辯權正確答案
C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 年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一經消滅,請求權當然消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人民10年、行政機關5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注意現行法(民國102年修正後)規定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等同於民法抗辯權之敘述為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稱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僅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類推民法消滅時效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修正後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與民法第144條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本選項敘述與現行法牴觸,為題目所求之「有誤」答案。

考點: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考點: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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