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40 題單選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有誤?
A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 年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雖經消滅,依釋字第 474 號指出應類推民法規定,得行使抗辯權正確答案
C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 年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一經消滅,請求權當然消滅
B正確答案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人民10年、行政機關5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注意現行法(民國102年修正後)規定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等同於民法抗辯權之敘述為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稱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僅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類推民法消滅時效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修正後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與民法第144條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本選項敘述與現行法牴觸,為題目所求之「有誤」答案。
考點: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考點: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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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人民10年、行政機關5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注意現行法(民國102年修正後)規定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等同於民法抗辯權之敘述為誤。
比對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B選項若稱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僅取得抗辯權(類推民法、得拒絕給付)即與現行法明文牴觸,故B有誤。A(人民10年)、C(行政機關5年)皆符合第131條第1項,D(當然消滅)符合第2項。
逐選項分析
A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選項敘述與條文一致,故為正確(非題目所求)。
B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正確
本選項稱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僅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類推民法消滅時效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修正後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與民法第144條僅生抗辯權之效力不同,故本選項敘述與現行法牴觸,為題目所求之「有誤」答案。
C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選項敘述正確(非題目所求)。
D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當然消滅」,本選項稱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正確反映現行法立場,故為正確敘述(非題目所求)。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整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項目 | 內容 | 依據 |
|---|
| 人民之請求權時效 |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第131條第1項 |
| 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 |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第131條第1項 |
| 時效完成之效力 | 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非僅生抗辯權) | 第131條第2項(102年修正) |
| 與民法之差異 | 民法消滅時效僅生抗辯權,公法採當然消滅 | 民法第144條對照 |
本題陷阱在於誤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效力與民法相同。早期釋字第474號雖肯認公法上時效應類推民法,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修正後已明定時效完成「當然消滅」,採權利消滅主義。考生若仍以民法「僅生抗辯權」之觀念套用,即會誤判B為正確,須注意現行法已採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