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其內容係提供一次之金錢,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不須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B「反面理論」指機關可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但仍尚未為實務肯認
C目前機關須以訴訟方式向受益人主張返還
D機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返還義務,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得移送行政執行,但返還範圍須先確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之範圍,於該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確定前,尚無從移送行政執行,本選項敘述符合法條程序要件,為正確選項。
考點:授益處分撤銷返還考點:反面理論實務肯認考點:返還方式行政處分考點:返還範圍確定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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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返還義務,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得移送行政執行,但返還範圍須先確定。
D選項「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程序要件邏輯,其餘三個選項均有明顯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授益處分撤銷返還✕ 陷阱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一次性金錢給付)因撤銷而溯及失效時,受益人仍須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明定有返還義務,「不須返還」之敘述明顯錯誤。
B反面理論實務肯認✕
「反面理論」(行政處分之反面效果)指機關得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此已為實務所肯認並非「尚未獲肯認」,敘述中「仍尚未為實務肯認」與實際情形不符,故本選項錯誤。
C返還方式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及反面理論,機關可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書面確認返還範圍)命受益人返還,無須另行提起訴訟,「須以訴訟方式」之敘述錯誤。
D返還範圍確定移送執行✓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之範圍,於該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確定前,尚無從移送行政執行,本選項敘述符合法條程序要件,為正確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返還義務流程
| 階段 | 機關作為 | 說明 |
|---|
| ①撤銷/廢止授益處分 | 作成撤銷/廢止處分 | 溯及既往或向後失效 |
| ②確認返還範圍 | 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 明確記載應返還之金額或範圍 |
| ③執行返還 | 移送行政執行 | 需書面處分已確定後方可移送 |
A選項利用「溯及既往」製造「既然溯及無效,受益人似無法律基礎返還」的錯誤直覺,實際上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正是為了此情形明定返還義務;B選項則以「尚未獲實務肯認」混淆反面理論的現況,考生須注意反面理論早已為行政法實務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