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明知冷氣機故障,僅具送風功能,仍出售予不知情之乙並交付之。請問下列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尚未給付價金,縱使發現冷氣故障,甲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B乙收受後應儘速檢查冷氣機功能並立即通知甲
C如乙買賣契約成立前已知冷氣機之瑕疵,甲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D甲不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C正確答案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第1項);又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其與買受人間免除或限制擔保責任之特約無效(民法第366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既已知情仍締約,視為自甘承受該瑕疵風險,無再受保護之必要。本選項所述要件相符,故為正確敘述。
考點:擔保責任成立要件考點:檢查通知義務考點:買受人知情免責考點:約定免除擔保限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第1項);又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其與買受人間免除或限制擔保責任之特約無效(民法第366條)。
選項C對應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第354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直接命中正解。
逐選項分析
A擔保責任成立要件✕ 陷阱
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與買受人是否已給付價金無關。出賣人交付有瑕疵之物即可能負擔保責任,乙是否已付款屬其價金給付義務,兩者為各自獨立之契約義務,不能以乙未付價金作為甲免責或負責之理由,故本敘述錯誤。
B檢查通知義務✕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從速檢查」並於發現瑕疵後「即通知」出賣人,但通知期間係指相當期間,並非要求發現瑕疵之瞬間立即通知;且依第357條,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縱怠於通知亦不受失權效果限制。本題甲明知故賣屬惡意,要求乙「立即通知」否則喪失權利之敘述並不正確。
C買受人知情免責✓ 正確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既已知情仍締約,視為自甘承受該瑕疵風險,無再受保護之必要。本選項所述要件相符,故為正確敘述。
D約定免除擔保限制✕ 陷阱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擔保責任者,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其特約為無效;反面言之,原則上當事人本得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擔保責任,僅在出賣人惡意隱瞞時該特約始無效。D若一概稱「不得約定免除」過於絕對,未區分有無惡意之情形,故敘述不正確。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核心規則對照
| 情形 | 法律效果 | 對應規定 |
|---|
| 買受人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 | 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5條第1項 |
| 以特約免除責任而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 該免除特約無效 | 民法第366條 |
| 買受人怠於檢查通知瑕疵 | 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失權) | 民法第356條 |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 買受人不受怠於通知之失權限制 | 民法第357條 |
| 物有瑕疵 | 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59條 |
本題甲為「明知故賣」之惡意出賣人,易使考生先入為主認為「甲一定要負責」而排除C。但須注意:買受人乙若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第355條),則乙自願承受風險,出賣人仍免責;而第366條規範的是『以特約免除責任』時惡意出賣人不得援用,與『買受人知情』係兩個獨立制度,不可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