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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19單選題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正確答案
D①③④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事由(民法§1052):重婚、通姦(合意性交)、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故意犯罪須「經判決確定」逾六個月,①僅「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故不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C

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者均為民法§1052明定裁判離婚事由,且不含錯誤的①,C為正解。

考點:離婚事由確定性考點:離婚事由完整性考點:民法§1052法定事由考點:一審vs確定判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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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