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事由(民法§1052):重婚、通姦(合意性交)、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故意犯罪須「經判決確定」逾六個月,①僅「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故不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C
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者均為民法§1052明定裁判離婚事由,且不含錯誤的①,C為正解。
考點:離婚事由確定性考點:離婚事由完整性考點:民法§1052法定事由考點:一審vs確定判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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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裁判離婚事由(民法§1052):重婚、通姦(合意性交)、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故意犯罪須「經判決確定」逾六個月,①僅「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故不符合。
①關鍵字「一審判決」≠「判決確定」,故①錯誤;②③④均為民法§1052明定事由,選②③④→答案C。
逐選項分析
A離婚事由確定性✕
含①(一審判決逾六個月),但裁判離婚須「判決確定」逾六個月,一審判決尚未確定,①不符合法定事由,故A錯誤。
B離婚事由完整性✕
含①,同樣因①不符合「判決確定」要件而有誤;且漏掉③生死不明逾三年此一法定事由,B錯誤。
C民法§1052法定事由✓ 正確
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者均為民法§1052明定裁判離婚事由,且不含錯誤的①,C為正解。
D一審vs確定判決陷阱✕ 陷阱
含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法條要求須「判決確定」後逾六個月,僅一審判決不符要件,①為錯誤敘述,D因含①而錯。
民法§1052裁判離婚主要法定事由對照
| 事由 | 關鍵要件 | 常考易錯點 |
|---|
| 重婚 | 配偶在婚姻存續中與他人結婚 | 無期間限制 |
| 與他人合意性交(通姦) | 配偶以外之人,合意為之 | 強制性交非本款 |
| 生死不明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期間起算:最後音訊時 |
| 故意犯罪 | 經判決確定,逾六個月,或雖未滿六個月但有難以繼續共同生活之情事 | 須判決確定,非一審判決 |
①將「判決確定」偷換為「一審判決」,考生若只記「六個月」而忽略「確定」二字,極易誤選含①的A或D。法律上「一審判決」與「判決確定」效力天差地別,務必逐字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