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49 題單選題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要求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上規定,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雙務給付需具正當合理關聯,防止行政機關藉契約要求人民履行無關義務,此即「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措施或給付與無正當合理關聯的義務相掛勾。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要求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正是此原則的直接體現。
考點:平等原則考點:比例原則混淆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不當聯結禁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雙務給付需具正當合理關聯,防止行政機關藉契約要求人民履行無關義務,此即「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給付」與「給付」之間要有正當合理關聯 → 禁止把無關事項「聯結」在一起 → 秒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D)。
逐選項分析
A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對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歧視。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本題強調的是給付間的「關聯性」而非「平等性」,兩者概念不同。
B比例原則混淆✕ 陷阱
比例原則強調手段與目的間的適當性、必要性與均衡性。「相當」二字容易令人聯想比例原則,但本款核心在於兩個給付間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目的關聯」,而非單純的比例衡量。
C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要件與效果須明確可預見,以保障人民的法律安定性。本題規定與此概念無關。
D不當聯結禁止✓ 正確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措施或給付與無正當合理關聯的義務相掛勾。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要求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正是此原則的直接體現。
行政法四大原則快速對照
| 原則 | 核心概念 | 關鍵詞 | 行政程序法依據 |
|---|
| 平等原則 | 相同情形相同處理 | 不歧視、差別待遇 | 行政程序法第6條 |
| 比例原則 | 手段與目的相稱 | 適當、必要、均衡 | 行政程序法第7條 |
| 明確性原則 | 規範內容明確可預見 | 明確、安定性 | 憲法層次/法治國原則 |
| 不當聯結禁止 | 給付/附款與目的須有正當關聯 | 正當合理關聯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137條第1項第3款 |
題幹出現「相當」二字,考生容易直覺跳到「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相稱),但本條款的重點是兩個給付之間必須有「正當合理的目的關聯」,強調的是「關聯性的質」而非「量的比例衡量」。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才是本款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