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下列何者有誤?
D正確答案
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大要素,登記屬特別生效要件,非一般成立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登記並非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而是特定法律行為(如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混淆成立與生效概念是此題陷阱。
考點: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考點:意思表示考點:登記非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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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大要素,登記屬特別生效要件,非一般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三要素口訣「人、標、意」——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登記只在特定行為(如不動產物權)才需要,且屬生效而非成立要件。
逐選項分析
A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事人是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之一,無誤。法律行為必須有意思表示之主體(當事人)方能成立。
B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標的(即法律行為的內容/客體)為一般成立要件之一,無誤。標的須確定、可能、合法、妥當。
C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最核心的一般成立要件,無誤。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可言。
D登記非成立要件✓ 正確
登記並非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而是特定法律行為(如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混淆成立與生效概念是此題陷阱。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vs. 生效要件
| 分類 | 要件內容 | 欠缺效果 |
|---|
| 一般成立要件 |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 法律行為不成立 |
| 特別成立要件 | 要式(特定方式)、交付(要物契約) | 法律行為不成立 |
| 一般生效要件 |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標的適法可能 | 法律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
| 特別生效要件 | 登記(不動產物權)、交付(動產物權) | 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
「登記」常見於不動產物權移轉,考生易誤以為是法律行為通用的「成立要件」。實際上登記屬於「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欠缺登記時是「已成立但未生效」,而非「不成立」,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務必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