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48 題單選題
下列事例中,何者得定性為公法上行政行為?
A臺北市政府出資成立農產管銷公司而為其股東
B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於審標程序中,認定X公司不具備該採購案中訂定之特定資格正確答案
C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讓售非公用國有土地予私人
D台水公司應民眾申請締結之供水契約
B正確答案
判斷公法行政行為vs私法行為:政府採購審標屬行使公權力,其餘三者屬私法關係或國庫行政。
為什麼答案是 B
採購機關於審標程序中認定廠商不具備特定資格,係依政府採購法單方作成之行政決定,具有排除投標資格之法律效果,通說及實務認此屬公法上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廠商可依法提起申訴。
考點:國庫行政/私法行為考點:採購審標/行政處分考點:國有財產/私法買賣考點:供水契約/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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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斷公法行政行為vs私法行為:政府採購審標屬行使公權力,其餘三者屬私法關係或國庫行政。
關鍵字:採購審標中「認定不具備特定資格」→排除投標資格,屬行政機關單方高權行為,具公法性質;其他三者皆為私法契約或商業行為。
逐選項分析
A國庫行政/私法行為✕ 陷阱
臺北市政府出資成立農產管銷公司並成為股東,係以私人身分從事投資行為,屬私法上之商業行為(國庫行政),非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行為。
B採購審標/行政處分✓ 正確
採購機關於審標程序中認定廠商不具備特定資格,係依政府採購法單方作成之行政決定,具有排除投標資格之法律效果,通說及實務認此屬公法上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廠商可依法提起申訴。
C國有財產/私法買賣✕ 陷阱
國有財產署讓售非公用國有土地予私人,係以財產所有人身分與私人締結買賣契約,屬私法上之交易行為,非公權力之行使,為國庫行政範疇。
D供水契約/私法關係✕
台水公司與民眾締結供水契約,係以私法主體身分與用戶訂立私法上之給付契約(用水契約),法院實務亦認定此為私法關係,應循民事訴訟解決,非公法行政行為。
公法行政行為 vs.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常見類型對照
| 類型 | 例子 | 法律性質 | 救濟途徑 |
|---|
| 採購審標認定資格不符 | 本題B | 公法行政行為(行政處分) | 申訴→行政爭訟 |
| 政府投資成立公司/持股 | 本題A |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 | 民事訴訟 |
| 國有土地讓售私人 | 本題C | 私法買賣契約 | 民事訴訟 |
| 公用事業供水/供電契約 | 本題D | 私法給付契約 | 民事訴訟 |
考生常誤以為「政府機關」做的事就是公法行為,但行政法理論區分「高權行政」與「國庫行政」:凡政府以私人地位平等締約、投資或交易,均屬私法範疇;只有政府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才是公法行政行為(如採購審標認定資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