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契約何者為要物契約?
A汽車使用借貸契約正確答案
B手錶買賣契約
C不動產租賃契約
D機車租賃契約
A正確答案
要物契約須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是民法中最典型的要物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A
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須貸與人將物交付借用人後,契約才告成立,屬典型要物契約。汽車使用借貸亦同。
考點:要物契約-使用借貸考點:諾成契約-買賣考點:諾成契約-租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物契約須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是民法中最典型的要物契約。
考點記憶口訣:「借用要交付,買賣租賃諾成足」——使用借貸要物,買賣、租賃皆為諾成契約。
逐選項分析
A要物契約-使用借貸✓ 正確
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須貸與人將物交付借用人後,契約才告成立,屬典型要物契約。汽車使用借貸亦同。
B諾成契約-買賣✕
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為諾成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意思一致時契約即成立,不以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
C諾成契約-租賃✕
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亦為諾成契約,雙方就標的物及租金達成合意即成立,無須先交付不動產。
D諾成契約-租賃✕ 陷阱
機車租賃同屬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容易與使用借貸混淆,但租賃有對價(租金),使用借貸為無償,兩者性質不同。
要物契約 vs 諾成契約 比較
| 契約類型 | 成立要件 | 代表契約 | 有無對價 |
|---|
| 要物契約 | 合意+物之交付 |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任意) | 無(使用借貸)/有(消費借貸) |
| 諾成契約 | 合意即成立 | 買賣、租賃、委任、承攬 | 通常有對價 |
D選項「機車租賃」與A選項「汽車使用借貸」同為動產使用,但一有對價(租賃)、一無對價(借貸),考生易因「都是車輛使用」而混淆,忽略租賃是諾成契約、使用借貸才是要物契約的根本差異。